公园社区开展《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》宣讲活动
为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学习宣传教育工作,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,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,10月21日,凤凰岭街道公园社区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学习《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》宣讲活动。
《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》共8章70条,至202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,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各个方面做出详细要求和规定,是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。《条例》全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,为新时期做好民族工作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基本遵循。
通过此次学习,公园社区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民族团结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,增强了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坚定性,推动了社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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