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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园社区党委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实施办法

来源:  发布时间:2019-10-15  分享到:

公园社区党委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实施办法

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根据《海勃湾区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我社区现制定社区党员党费收缴细则:

一、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,年内一般不变动。

二、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机关工作人员(不含工人)的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津贴补贴;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基础性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;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、技术等级(职务)工资、津贴补贴;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)和活的部分(奖金)。

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:个人所得税,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,住房公积金(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)、职业年金、企业年金,住房补贴、交通补贴、公务用车补贴、通讯补贴、加班补贴、误餐补贴,取暖费、防暑降温费、物业费,以及针对少数地区、部分单位、特殊岗位、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。其他津贴、补贴项目是否作为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项目,由基层党委根据本办法研究确定。

具体计算可参照以下公式:

1.机关工作人员:职务工资+级别工资+工作性津贴+生活性津贴—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—职业年金个人部分—医疗保险个人部分—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—个人所得税

2.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
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。

3.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。

4.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。

5.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,不包括津补贴。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
6.农牧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元—1元。学生党员、下岗失业的党员、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、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
7.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同意,上级党委批准,可以少交或者免交。减免具体程序、具体标准参照《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困难党员党费减免工作的通知》(海党组发〔2016〕120号)文件操作执行。

8.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9.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。持《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的党员,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,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;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,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,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,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。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,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,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,其交纳党费的数额,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。

10.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,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《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》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。

11.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
12.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13.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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